本报讯(记者 朱郁星)近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今后,在执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决策部署过程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贻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等情况的,将依据此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据介绍,该办法旨在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执行力建设,提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参与。
符合问责情形的,通过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机关批示要求的;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督查工作中,督查组建议的;上级或本级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等受理情形启动问责。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接到相关问责要求或建议后,向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交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
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初核。经初核,认为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认为属于规定的问责情形,进行问责调查。
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或移送问责对象的任免单位作出问责决定。问题重大的,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问责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对责任人作出问责决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问责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