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起,全市60周岁以上(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月都可领到由财政支付的60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记者昨从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
根据《瑞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政府财政对所有参保的城乡居民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持有效期内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二级)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3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多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年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参保人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储存额本息余额(政府补贴除外),可以依法继承。此外,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去世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去世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