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女士:我是某公司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是2009年1月20日至2010年1月19日。现在我发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陈绵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