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妻子私下将股权送给了女儿,这赠与合同有没有效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庄某在未经配偶同意下私自与女儿签订《股权赠送协议书》无效。
1996年8月,周某和其他股东共同创办了一家公司,周某占有公司80%股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5年11月9日,应妻子庄某要求,周某将其名下的80%股权以800万元人民币转让至庄某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双方之间并没有股权转让款来往。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9月12日开始分居生活,今年8月18日被法院判决离婚。
可早在2006年11月10日,庄某未经周某同意,就将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上述公司80%股权无偿赠送给女儿,双方签订了股权赠送协议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2008年9月28日,庄某向平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周某在要求分割上述公司80%股权时才得知,该股权已被庄某在夫妻分居期间赠送给了女儿。2009年5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赠送协议书》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某与庄某讼争的某公司8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对此有平等的处理权,庄某在没有取得周某的同意下处分本案讼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庄某女儿无偿受让该财产并非善意取得,事后也未得到周某追认,应依法认定庄某与其女儿的《股权赠送协议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