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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增加成本、怕跳槽受缚、欲索要“双倍工资” 部分企业、员工视劳动合同为“烫手山芋”
一纸协议是双方的“护身符”
■记者 陈瑞建 金汝 通讯员 柯步相/文 记者 许良钦 见习记者 李雅/图

    2009年3月,云南籍务工者郑邦新进入飞云镇一机械厂从事钳工工作,虽然厂方多次要求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始终不愿意。然而,前不久离职时,他为了工资的事烦恼不已。

  近期,本报热线66886688接到不少外来务工者的投诉电话,反映自己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发生劳资纠纷。

  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为何在部分企业和务工者眼里,却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成了个别企业拖欠工资、少数务工者胁迫企业的工具呢?

  企业为啥不签《劳动合同》?

  增加用工成本

  6月7日上午10时许,市职业介绍中心大厅,莘塍某成衣加工厂老板许先生正在招工。谈及劳动合同的话题,他言辞闪烁。他说,厂里有20多名员工,但大部分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埋单。

  “按照目前每人每月200多元计算,20多人一年的社保费就达5万多元。像我们这样的小型成衣加工厂,利润本来就不高,还要拿出这么多钱给员工办理保险,这样一来,生产成本就高了。”许先生说。

  据了解,以这种理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制衣、制鞋、汽摩配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利润较低,员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成本支出挤压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一些企业为逃避帮员工投保,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不签劳动合同,于企业而言,是很不划算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签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假如企业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到最后吃亏的还是企业。

  法律意识不强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徐定横说,企业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另一个原因是法律意识不强。

  “企业主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往未曾出现务工者与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官司,久而久之,这些企业主就更加无所顾忌,等到出事后才后悔莫及。”徐定横说。

  据悉,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也是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出现劳资纠纷的原因之一。徐定横介绍,我市一些上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基本配备专人管理劳动合同,而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企业主往往自己都参与生产作业中,基本上没有更多的精力加强劳动管理。

  务工者为啥不签《劳动合同》?

  怕辞职受缚

  来自四川成都的刘和平,在塘下镇某卫浴企业打工已有4年,可从来没有跟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

  小刘说,每次到新单位上班,就是和老板口头谈好工资和福利,然后约定上班时间。今年,企业曾两次找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都没签。“没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我就一走了之。签了合同,就像被绳子绑住了,束缚了我的自由辞职。”小刘直言不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刘和平的这种想法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对员工形成束缚,员工如果要辞职,只需提前1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即可。许多员工之所以有这种想法,是因为他们以往“自由跳槽”形成了习惯,而且对《劳动合同法》没有深入理解,缺乏真正的认识。

  市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认为,在这种“约定俗成”的模式下,一旦企业主经营不善无法正常支付工资,或者劳动者知道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得到双倍工资,那么双方就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

  怀有“特殊”目的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一个颇让人“心寒”的现象:有的员工故意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图借《劳动合同法》这张“牌”,向企业索要双倍工资。在采访中,记者就遇到过不少这样的例子,有的务工者索赔金额高达30多万元。

  塘下一企业招聘了一名员工,企业曾两次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都被员工以各种理由推托。6个月后,当企业主得知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需支付双倍工资后,第3次书面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员工要求企业增加一倍的工资后才肯签劳动合同。遭企业拒绝后,该员工辞职,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后经劳动仲裁院调解,由企业支付该员工双倍工资共5000元。

  记者从市劳动仲裁院了解到,随着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认识程度的加深,少数务工者打起了“双倍工资赔偿”的念头。这些务工者进入用人单位后,或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或干脆工作三五个月后主动辞职;或专找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和家庭作坊,工作几个月后,再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据悉,去年一名务工者曾以“双倍工资赔偿”为工具,连续投诉4家企业成功“胜诉”。

  对此,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后,可以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记者调查

  不签劳动合同

  个体户、中小企业是“重灾区”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两年多,去年该大队共受理劳资纠纷案件998件,其中200件是劳动合同未签案件;今年1至6月份,已受理劳资纠纷案件402件,涉及人数1407名,追回金额523.2万元;其中劳动合同未签案件72件。

  从受理案件的总体情况来看,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18%;而从受理的劳动合同未签案件来看,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40%。

  徐立横表示,随着企业主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加强,以及劳动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和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从2008年开始,因劳动合同未签而引发的案件逐年下降。

  去年,市劳动仲裁院共开庭受理劳动案件1008件,其中劳动合同案件约占四成。在这些劳动合同案件中,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占了90%。

  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和大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较好,但有雇工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是“重灾区”,其中制鞋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尤为突出。飞云镇某制鞋企业有300多名员工,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一员工因为不服岗位安排,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老板在了解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后,马上跟300多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该负责人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部门曾举办50多场讲座,宣传新法新规,但许多企业主对此不重视,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尤其是“双倍工资”规定不了解。随着宣传力度逐渐加大,企业主也意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同时,许多企业曾遭遇过索赔“双倍工资”,吃一堑长一智,近年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所好转。

  记者手记

  双赢的“护身符”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护身符”,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发展的保障,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建立稳定的员工队伍。而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务工者而言,劳动合同无疑是一道“护身符”,保障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有关部门应对企业加强宣传和监管,在颁发和年检有关证照时,把企业与务工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考核,使“劳动合同保障双方权益”的理念深入劳资双方脑中。

  记者今天中午12:30至13:30与您相约瑞安报网http://www.rarb.cn直播间,就这个话题与网友互动讨论,欢迎届时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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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关注 04 一纸协议是双方的“护身符” ■记者 陈瑞建 金汝 通讯员 柯步相/文 记者 许良钦 见习记者 李雅/图 2010-7-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