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严小章)房东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生产,且双方没有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消防隐患整改的通知,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造成死伤的严重后果。昨日,市人民法院对塘下镇场桥五方村“1·6”火灾事故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赵某某、高某某、陈某某3名被告有期徒刑5年、4年和4年。
今年1月6日凌晨,塘下镇场桥五方村发生火灾,致使9死2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5万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夫妻因生产需要,从2007年开始,向被告人陈某某租用其位于五方村的3间落地房,作为生产厂房。该生产厂房是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一楼、二楼用于生产、储存、经营,三楼用于工人居住。场桥边防派出所、塘下镇安全生产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多次检查该厂房,并通知3名被告人对存在的消防隐患采取改正措施,但3名被告人都没有整改。
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陈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诉人王少兵提醒广大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同时,针对我市普遍存在的“三合一”现象,公诉机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