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童谣教育孩子要拾金不昧,不是自己的钱不可以拿。相信很多成人也都会哼唱这首歌,但在现实中,不少人发现别人将银行卡遗忘在银行ATM机里时,就立即心生贪念,拿走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钱,触犯了刑法。
今天,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本报刊发10名嫌疑人的头像,督促这些涉嫌银行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希望知情的群众积极举报。
信用卡诈骗案逐年上升
近几年,随着储蓄卡、信用卡等普及,在ATM机里取钱成为市民不可缺少的生活方式,但也引发了不少信用卡诈骗案。据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一负责人介绍,这两年,我市金融诈骗类案件大幅上升,绝大部分是信用卡诈骗。
据统计,去年全市共发生金融诈骗类案件22起,同比增加6起,上升37.5%。其中,信用卡诈骗案就有21起,占95.5%,同比增加7起,上升50%。而今年1至6月份,全市发生信用卡诈骗案已高达23起;其中6月份连发6起,已立案侦查19起,金额达39.78万元。
警方在分析这些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段时发现,犯罪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冒用的一般有3种情形:一是持卡人将信用卡遗留在ATM机里,被犯罪分子拾得并冒用;二是持卡人将信用卡和密码一起遗失,犯罪分子拾得后直接使用密码支取钱款;三是持卡人将信用卡和相关身份证明一起遗失,犯罪分子拾得后,通过猜配密码支取钱款。近期,在我市发生的信用卡诈骗绝大多数是第一种情形。
受害人多是“马大哈”
据警方分析,因受害人遗失银行卡而引发的信用卡诈骗案中,多是受害者的粗心大意及防范意识差引起的。与他们在ATM机上操作后不专心、过于匆忙有关,比如接电话、忙数钱、赶时间等,也有人因操作不熟悉忘记取卡等,将卡遗忘在ATM机里。这些“马大哈”的年龄多在30至50岁,且很多为女性。
记者在一银行监控录像上看到,一名女性受害者在走向ATM机时拿出手机打电话,在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取钱等过程中,一直不间断地与对方通话,直至离开现场也未曾放下手机。结果她取了钱就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里,也未退出操作界面。站在其后方排队的一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很快发现了这异况,面不改色地在界面上操作起来,取走了她卡内的7000元钱。
据民警介绍,基本上,银行卡在操作界面一分钟内无人操作将自动被吞。因此,如果当时受害人在操作ATM机时“专一”点,取得现金后也不要匆忙离开,就能避免被人趁机操作,而造成较大损失。
大多嫌疑人临时起贪念
此次警方公布的10名嫌疑人,年龄多在20岁至40岁的男性。据初步分析,这些人中有瑞安本地人,也有外来务工者。他们在发现他人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里时,均是眼睛一亮,考虑时间不到10秒,就付之行动,冒取的金额从6000元至16000多元不等,或分多次取现金或直接转账。
采访时,记者发现很多市民对这些人的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而是当成在马路上捡到钱不归还失主是同一性质的,最多是不当得利,受道德谴责和民事责任。
“这种‘捡钱’就是犯罪。”据办案民警介绍,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专营机构发给持卡人,在约定的银行或商场支取现金、购买货物或支付费用的一种信用凭证,只有该授权持卡人才能合法使用。这些嫌疑人初期行为只是“捡到”他人信用卡,作为信用卡拾得人的法定义务,他们应当及时交还信用卡所有人,或者送交信用卡的发卡银行、公安机关予以转交。但他们却冒用他人信用卡多次取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无疑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退一步讲,即使其不履行归还失主这一义务,只要没利用此信用卡取款,就不会涉及犯罪。遗憾的是,他们没能抵御住金钱的诱惑,最终走向犯罪。”据民警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嫌疑人要赶紧去自首
据警方介绍,这10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身份尚不明,因此欲借本报寻找线索。他们督促这些嫌疑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退还非法所得,争取宽大处理,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总有一天会被绳之于法。
警方也希望目击者、知情者能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视情况予以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举报电话为110或65855170。
同时,警方警告那些拾到他人银行卡的人莫因一时贪心而伸手,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提醒市民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最好设置短信提醒功能,及时掌握卡内资金变化情况。不要将银行卡与身份证明文件放在一起,不能把银行卡的密码设为身份证号码或生日、家庭门牌号、电话号码等与身份证明密切相关的信息。另外,持卡人最好记好银行卡号,便于找不到卡时第一时间向银行挂失,冻结卡内资金,防止被犯罪分子冒用,在ATM机前取款时也要留意身旁的陌生人,不要泄漏密码。
嫌疑人1:2010年5月9日下午17时40分许,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万松东路农业银行安阳支行ATM机里的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6000元。
嫌疑人2:2010年4月26日上午9时17分,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隆山东路农业银行营业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8000元。
嫌疑人3:2010年4月10日晚19时许,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莘塍镇莘民路农业银行营业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12000元。
嫌疑人4:2010年4月12日晚19时许,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塘下镇塘川路工商银行营业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走卡里现金10000元。
嫌疑人5:2009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许,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莘塍镇中村农业银行营业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走卡里现金10000元。
嫌疑人6:2009年10月6日下午14时许,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万松东路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1300元,并转账15000元。
嫌疑人7:2009年9月29日下午14时40分许,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汀田镇商业街工商银行后里营业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14500元。
嫌疑人8:2008年12月11日上午10时10分,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隆山东路农行营业部ATM机里的银行卡,分8次取走现金16000元。
嫌疑人9:2010年6月16日中午12时44分, 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农业银行塘下菜场口ATM机里的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7000元。
嫌疑人10:2010年5月27日上午10时20分许,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莘塍镇莘民西路大桥下农行营业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