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金洁琼 记者 金汝 实习生 赵雯雯)怕年龄大进不了厂,57岁的贵州籍覃某借用老乡的身份证进厂打工。不料一起工伤事故让其真实身份暴露,进而引发一场官司。日前,市法院对这起冒名务工案作出判决,公司和覃某分别承当40%和60%责任,由公司向覃某支付13872元。
2009年5月24日,覃某到汀田一公司求职,因担心自己年龄过大遭拒,遂借用老乡田某的身份证,并以田某的名字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则以田某的名字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6月30日22时30分许,覃某在加班时被掉落的航车钢管扎伤左脚,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7630元。经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覃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随后,覃某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覃某谈话时,发现覃某本人与其提供的田某身份证上照片不一致。一番询问后,覃某说出真实身份。据此,市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受理覃某要求仲裁的申请。而公司知晓覃某的真实身份后,拒绝再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覃某遂向市法院起诉。
市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对员工身份情况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覃某与田某两人年龄相差14岁,样貌特征有较明显的差异。公司只要稍加注意,完全可以发现覃某本人与田某身份证不符,可见公司未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但是覃某故意借用他人身份证求职,存在欺诈行为,过错在先,并最终导致无法从有关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