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第3版刊登了《这样“顶一下”,可不行!》一文后,引起了许多网友和读者的热议。他们纷纷表示,交通肇事者找人替罪不该,“替罪者”为人替罪更加糊涂。
网友“心海迷茫”:近年来,交通肇事类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且此类案件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最近的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我在百度搜索引擎上键入“肇事、顶罪”的关键词,竟搜索到22.3万条相关新闻。即使刨去重复的报道,也足见交通肇事案件中“顶罪”现象的严重。
网友“恋爱百分百”:“顶罪”现象发生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4类:一是涉案人员素质较低下,法制观念淡薄;二是肇事者逃避打击心理突出,特别是身份重要的人员肇事后,畏罪心理更加突出,为了维护其个人既有利益,降低肇事成本,往往会找人顶罪;三是为了转移赔偿责任,骗取保险赔偿,肇事者不惜铤而走险,找人顶罪;四是肇事者有机可乘。一些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多为晚上、凌晨或黄昏时段,地点较为偏僻,无其他目击证人在场。加之,被害人受伤或死亡,对事故情况无从知晓,肇事者就有客观条件找人顶罪。
网友“羅裏巴嗦”:“替罪者”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肇事司机的下属。动机虽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网友“等待天使”: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当”。谁犯了罪,谁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允许任何人去顶罪的。即便这个人是自愿的,或是得到了金钱的补偿,也是不允许的。
网友“宁静之夜”:交通肇事“顶罪”现象,双方当事人都涉嫌违法。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污染了社会风气,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交通肇事后“顶罪”现象的产生是一个很坏的苗头,对于这种情况如不严厉打击,很难避免以后不会出现别的什么“顶罪”。所以,面对交通肇事“顶罪”现象,必须有一个认真严肃的应对办法。
网友“风随我动”:我认为,对于“交通肇事顶罪”案件,交通部门不仅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交通肇事犯罪,而且还要注意及时取证,防止肇事者找人顶罪,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记者:其实,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往往会牵涉妨害他人作证、包庇、窝藏、伪证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肇事者的甄别,杜绝顶罪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加大对漏罪漏犯的监督打击,使相关涉案人员付出高昂代价,从而震慑犯罪。
(陈瑞建 金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