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欧苗苗 通讯员 黄瑞林
凡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实施。这是记者日前从刚刚出台的《关于试行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实行票决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村(社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里获悉的。
据了解,自2005年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市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全市已有882个村达到省定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达标率为97%。但是,近年来我市部分村在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上,还存在着议事不民主,理事无规章,村级民主决策事项操作过于随意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如去年某村就发生过没经过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两委”就将集体土地非法租用给别人的事情,引起很多村民不满。
针对我市村级民主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日前,我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村级组织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票决制,并出台《关于试行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实行票决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村(社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意见》要求,凡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和村民恳谈会征求意见,修改方案后以村“两委”名义上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核把关,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通知》要求,凡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由村(社区)班子修改方案后,用书面形式向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及实施。
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基层政权科工作人员表示,随着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票决制的推行和实施,将进一步依法解决我市广大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全市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有效提升全市基层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水平,促进全市农村健康、稳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