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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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下月起实施
市民拍手叫好
城乡建设 规划先行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昨日,本报第4、5版刊登了《条例》全文。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村民委员会同意;房产商拍得土地后不得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该《条例》引起不少网友和市民的热议,大家认为,城乡建设,应该规划先行,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网友“深蓝的海”:法律法规也得与时俱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已经13年了,有些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了。

  网友“棉花糖”:城市建设,就应该规划先行。否则,今天你在这里修条路,明天他在这里挖个坑,一个城市成什么样子。

  网友“夏洛夏”:《条例》提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持村委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以前,我们村里要建设公共设施,一般都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有了《条例》的明确规定,就可以保障村民的利益。

  网友“生活中水”:我有个亲戚,在某大厦买了套房子,验房时发现房子不少地方跟开发商当初规划的对不上号,像间距、采光等等。口头官司打了好长时间,最后还是不了了之。有了这个《条例》,他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了。

  网友“稻草人”:对啊,《条例》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或者减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网友“水中清越”:在我家附近,有很多住户在家门口自行搭建小卖部,刚好摆在小区的入口处,每天都挡着车子进出的通道。我们也曾向当事人反映,每次都无功而返。现在有了《条例》约束,希望他们改正一下自己的行为。

  网友“映日荷花”:《条例》再好,也需要大力宣传,否则可能有些人还是“无知者无畏”。

  网友“水中泪滴”:就是。像《条例》提出,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市、县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同时还应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把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邻居的同意。我家楼上开了一家服装厂,每天早上很早就被吵醒,晚上迟迟不能入睡,我们向老板投诉,他说房子是他家的,他爱干嘛就干嘛。有了《条例》,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告诉他,将住房改成厂房,需要经过我的同意。

  网友“燕南飞”:我觉得,规划先行,首先这个规划要具有前瞻性。否则,按照此规划实施后,过个三年五载,发现不符合实际了,又要重新弄,很浪费。

  网友“晨曦迷茫”:除了加强《条例》的宣传外,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加强日常监管,毕竟市民没有那么专业,无法分辨哪些企业、哪些行为违反了《条例》。

  (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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