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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讯员 陈静 见习记者 项武龙

  5月25日上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分6章55条,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审查制度等。还明确了能源监察机构的职责,并赋予能源监察机构节能行政处罚权。鼓励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扶持生产、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推广导向目录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各项制度性规定更明确,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该办法的实施将促进我省建立和完善节能长效管理机制和节能执法监督体制,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刊将在近期全文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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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