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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截至2011年8月20日,我大队各中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262辆(其中汽车类28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我大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扣留机动车基本信息,请登录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网查询(网址:60.190.84.170)。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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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网事 07 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2011-10-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