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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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近时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隐藏了很大的债务风险,给人民群众造成很大损失,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干扰国家政策的执行。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面向社会公众的社会集资活动均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社会集资活动,均以非法集资论处。

  (1)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吸收存款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 

  ·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未经批准,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2)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是: 

  ·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 

  ·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 

  广大公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潜在的违规风险、管理风险和利益风险。 

  ·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 

  ·非法集资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4)个人如何避免卷入非法集资活动: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在加强对社会集资管理的同时,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力度,希望广大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额回报。 

  ·参与社会集资活动时,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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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金融 14 远离非法集资 2011-10-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