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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常识问答
  杨微微/制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什么时候制定、施行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统计法》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职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他们应尽什么义务?

  答:《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四、常见的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常见的统计违法行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五、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可以给予哪些统计行政处罚?

  答: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两种,对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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