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咨询:我在江苏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当初购房协议上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1年5月份,可到了现在也没有交房。请问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据此,吴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李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