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苏盈盈
“店面到期了,我想继续租,房东却把它租给了别人,还叫我马上搬离。店里还有很多余货,我该怎么办啊?”前晚8时许,徐小姐致电本报市民热线66886688称。
据徐小姐介绍,今年7月1日,她在市区沙河底开了一家内衣店,该间店面原本是服装店,店主和“房东”胡小姐的租赁合同截止日期是到本月26日。“转来时我就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日期付了剩余的租金,以为到期后再续约就可以了。没想到后来的事情这么麻烦!”
10月中旬,胡小姐和一位自称房东的余先生因为租金问题发生争执,仔细询问后才得知胡小姐也是租客,而真正的房东是余先生。
“我的店才开了没多久,当初转让费加装修费花了约17000元,现在还剩下很多货没卖掉,如果店不开的话这笔钱就打水漂了,我想按照余先生的价格续租,可他却要收回店面。”徐小姐说,“我作为原租客是否有优先权?如果他一定要租给别人,是否要给我一定补偿?”
随后,记者致电余先生了解情况。他表示,自己是和胡小姐签订租赁合同,而如今她已决定不租了,他们之间的合同也已结束,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权收回房子。
余先生的说法合理吗?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奎律师说,徐小姐作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有经过原出租人(即房东余先生)的书面同意,合同到期后她是有优先承租权的;如果没有经过原出租人同意,这只是徐小姐和胡小姐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房东余先生并不产生约束力,余先生有权拒绝。“也就是说,房东和胡小姐之间的协议已经结束,他有权收回店面。”
对于徐小姐所说的让胡小姐赔偿其转让费、装修费和剩余货物的赔偿问题。胡奎说,要视她和胡小姐之间的合同,是否有对到期后的续约和转让问题进行约定。
徐小姐说:“租房时胡小姐并没有告诉我实情,她这样的做法是否欺骗了我?”
胡奎分析,根据徐小姐的说法,胡小姐当时的不告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但很难取证。再者,徐小姐自身也存有过错,租房时并没有审查“房东”的身份,才使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这类由于转租引起的租房纠纷案件在我市相当普遍,但由于其标的额不大,闹上法庭的情况不多,基本由双方协商解决。”胡奎建议,市民在租房时务必审查清楚房屋所有权,核对好对方身份证和房产证等信息,确认其对该房屋是否有权处分;如果发现是转租的,签订合同时则要得到原房东的书面认可,这样才能保障承租人的权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