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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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ui an

  Tel:6688 6688

  受委托

  帮忙采购,

  事后对方

  不认账怎么办?

  市民曾先生:我受张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到外地购买一批皮料,我已经向皮料厂交了5万元的订金,约定货到后10日内付款。现在皮料已送到,但是张某以其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不想付款。现在皮料厂已经开始催促我付款,我不知该怎么解决?

  

  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成飞:曾先生受张某之托为张某办事的行为系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代理的一种类型,指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并不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而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隐名代理与普通代理最明显的区别是,普通代理的代理人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不公开被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因此承担默示的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因此,这个时候曾先生应当向皮料厂披露张某的委托人身份,由皮料公司行使选择权,选择曾先生或者张某来承担合同义务。如果皮料公司选择由曾先生来履行合同义务,则曾先生在代为张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向张某追偿的权利。

  (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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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服务 06 律师说法 2011-1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