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选民登记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本市选举日定于2011年12月13日,1993年12月13日(含本日)以前出生的公民,均符合选民年龄,应予以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居民、村民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人户分离的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七条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驻瑞部队、武警警察,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中央、省、市(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驻在街道的市属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在市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
停工停产和倒闭企业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一般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接管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第九条 在我市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对已参加过我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外来人员,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参加选举;户籍所在地在同一县乡(镇),而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又在同一选区的,可以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
第十条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提供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离婚的可在户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第十一条 在外地从事工、商、副业的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在外一年以上的人员,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选民资格证明,在居住地选区登记。
第十二条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和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凭户口迁移证在现居地选区登记,在校学生在学校所在选区登记。
第十四条 旅居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人员持有身份证明的,换届选举期间在本地辖区内探亲、旅游、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籍地或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