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及其相关政策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家庭房产分割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房产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征收契税。房产赠与须按规定征收契税,由受赠人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2.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所有的房产(无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共同共有还是属于一方所有),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在世时转移到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名下的,属于赠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3.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继承权,全部房产所有权均由孩子继承的情形,原属于夫妻去世一方所有的产权转移给孩子的属于继承性质,不征契税;属于在世一方所有的产权转移给孩子的属于赠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