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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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再生证、
准生证问题

  网友:我是初婚,老公是离异带了个儿子。现在我怀孕了,需要办准生证,他所在居委会居然给我开了再生证。我觉得很无奈,明明我是头一胎,为什么嫁了二婚男就该领再生证,是不是搞错了?我所在的居民区和他所在的居民区都属同一个社区,我是否可以到我所在的居委会更换一个准生证?

  市人口和计生局回复: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规定: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很明显,只有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的,领取的才是一孩生育证明。虽然您是初婚,但您的丈夫是再婚且已生育一个子女,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因此,你们夫妇领取的是再生育证,并不存在错误。若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我市的阳光计生热线12356。

  (李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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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