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11)温瑞执民字第16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温瑞执民字第161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有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陈隆波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瑞房字第00069894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我局房屋交易办证中心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的,我局将作废瑞房字第00069894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陈隆波,坐落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北路125-127号四层)并依法注销该房屋所有权登记。
特此公告
瑞安市房产管理局
20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