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 陈丹丹)随着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购买、燃放高峰即将来临。为营造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日前,我市划定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禁放区域,以保证销售及燃放活动文明、健康、安全、有序。
据悉,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和经营实行同步管理。2012年1月22日(农历十二月廿九)至2012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三),允许全天经营和燃放。
2012年1月21日(农历十二月廿八)、2012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四)至2012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六),允许全天经营,燃放时间限制为8时至22时。
同时,我市辖区划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以内;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木结构房屋区域;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限制燃放区是指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此外,安监部门提醒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文明燃放规定,做到以下五点:一、严格遵守时间、区域燃放;二、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三、远离禁止燃放区,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监护人陪同;五、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