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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因(2011)温瑞执民字第107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蔡卫忠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莘字第00013881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我局莘塍房管所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的,我局将依法注销莘字第00013881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作废莘字第00013881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蔡卫忠,地号I0911-33-1,坐落在莘塍董九村新河北路1巷8号)。

  特此公告

  瑞安市房产管理局

  201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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