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咨询:我是一家私企的经理,有一家鞋厂欠我公司10万元的货款,早已经到期了却迟迟不还。经了解,该鞋厂已经没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了,但是鞋厂对另外一家销售商有20万元的债权也已经到期,而鞋厂并没有向销售商要求还债。请问这个时候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解答:对于张先生所遇到的情况,按照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在这个时候,张先生可以以自己公司为原告,销售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销售商直接对自己履行10万元的清偿义务。(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