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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价成〔2011〕418号)和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温发改〔2012〕49号)的要求,我市将开展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二、 年审内容

  (一) 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 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 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 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 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 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 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 其他需要年审的内容。

  三、 收费单位年审应提供材料

  (一) 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收费年审自查表(加盖公章)。自查报告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本单位有哪些收费项目及收费依据文件;二是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三是上年度收费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 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三) 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

  (四) 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依据;

  (五) 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六) 其他相关资料。

  收费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四、 年审费标准

  年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财综字〔2007〕8号、浙价费〔1993〕21号和〔1993〕财综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 年审要求

  (一) 各收费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收费年审自查工作,积极配合年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 在年审工作中一旦发现收费执收单位存在违规、搭车、变现收费等行为,将由物价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的职能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曝光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财政局

  瑞安市监察局

  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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