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项女士:2006年我买了一套房子用作投资,简单装修后租给了李某。我弟弟要在今年年底结婚,需要一套房子,因他经济条件不太好,上个月初我以较低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弟弟,并通知李某在月底腾房。李某以我在卖房之前没有通知他,侵犯他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将我告上法庭。难道我卖自己的房子还需要李某同意吗?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张存明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解释第24条的规定,在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形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你将房屋出卖给你弟弟,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但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你和李某的租赁合同还在履行期内,这时如果你以房屋已经卖给你弟弟为由,要求李某腾房,不符合法律规定。(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