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我是一家布料厂负责人,一家服装公司欠了布料厂15万元材料款一直未还。经了解,这家服装公司已经没有什么可供还债的财产了,但是有一个原始股东还欠该服装公司10万元的应缴出资一直没有到位。对于这笔债务,布料厂能不能直接要求这个股东承担?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解答: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公司所欠的债务只能由公司承担,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法律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会突破债权的相对性,由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对于这15万元债务,布料厂有权要求该股东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即10万元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