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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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
权利承受人需提供哪些资料
进行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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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企业注销后,请问权利承受人具体需提供哪些资料进行房产登记,登记后转移给公司或个人的费用是多少?以原先被注销了的公司为模版,重新注册一个新的同名公司,能否以新公司名义办理房产证?

  市房管局回复:企业注销后,权利承受人代为申请原产权人初始登记提供的基础资料有:

  登记申请书、原企业营业执照及注销证明、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立项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源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书、墙界权属确认书、权利承受关系证明、权利承受人身份证明等,由于企业的个体性可能还需提供其他资料,具体请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受理窗口咨询。

  办毕初始登记后,再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收取的费用为房屋登记费(非住宅为550元/宗)和交易费(非住宅为12元/平方米)。涉及税费请向税务部门咨询。另外,重新注册新的同名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讲,与原同名企业属于不同法人,故不能由重新注册的公司代替原企业申请登记。

  (李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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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