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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符合相关政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实例一:张某及其配偶在瑞安工作,所在单位为他们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2009年其在杭州某小区购得一套90㎡的套房,总金额180万元,合同交付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现张某要求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实例二:陈某及其配偶在瑞安工作,其子在杭州工作,所在单位分别为他们缴存了住房公积金,2010年其子在杭州某小区购得一套130㎡的套房,总金额325万元,合同交付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其子在杭州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陈某要求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政策解读:一、《关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温公积金〔2010〕57号)第一条: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职工及其配偶在外地(即本市市区及各县(市)以外,下同)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自住证明材料。
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9号)第三章 提取时限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9号)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三)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办理情况:实例一中张某及其配偶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实例二中陈某及其配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在提取时限内,所以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外地购房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1、提取申请表(所在单位盖章);
2、身份证(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直系亲属提取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3、购房资料:所购房为预售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所购房为二手房的,提供契证和产权证;
4、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购房人在当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温馨提醒:外地购建房提取政策从2010年7月起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支持本地职工在外地自住住房的购买,所以必须要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等自住证明材料。
(通讯员 陈瑶 记者 金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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