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本报5月31日6版头条《公证费被没收合理吗?》一文,我很想与相关部门探讨下其中的几个问题。
先来还原一下报道的事由——@下雨看戏(网名,以下简称“下雨”)说:“车子在父亲名下,但父亲已经去世,需转母亲名下,车管所要我们去公证处公证,公证费3000多元。然后爷爷、我、弟弟(弟弟未成年,母亲代)都签了字。后来公证处说我们隐瞒事实,没收公证费。”
事情看看很简单,就为车辆过户,从已故父亲的名下过户到母亲名下。但是办起来蛮复杂,复杂就复杂在“遗产公证”上。如果按伦理常情,已故车主的妻子只要拿车主死亡证明、结婚证、身份证以及车辆相关证件,到交警车管所直接过户就行了。但因为涉及“遗产”,为防日后遗产分割纠纷,所以需要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遗产分配协议做一个公证。这叫“依法办事”,每个公民,每一个部门,都需要依法办事。尽管这法律有时候是“不通人情”的。
那我们就来依法讲法。首先看看,下雨一家人有没有向公证处“隐瞒事实”,是不是“欺瞒行为”?下雨的母亲、下雨本人、弟弟、爷爷一家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到场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只是下雨“还有两个妹妹,一出生就送给别人,并落户在对方户口簿上,其中一个现定居荷兰”。显然,这两个妹妹已经从下雨家的户口簿迁到了领养人家的户口簿上,可见收养事实成立。《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这辆车子的过户也好,遗产分配也罢,与这两个妹妹是毫不相干的,她俩根本不需要远道赶来签字。也就谈上不“隐瞒”,更不该定性为“欺瞒”。
下雨的母亲车辆过户没办成,还落得个“欺瞒”罪名,3000多元公证费也被“没收”。这非但不合情理,也于法不符。阅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文,我没见有“没收”二字,也不见“不予退还”,只看到“法律责任”一章有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过错或违规违法的罚款、吊证等处罚条文。当然,公证当事人应该如实“告知”,但一出生就送人收养,并落上了对方户口,在感情和习惯上早已不是自己的亲人,她不告知这个事也属正常,这也属于她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即便她存在故意不告知的过错,公证机构也就按《公证法》上规定的“9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就是。再说了,事实上也没办成证,怎么可以没收公证费呢?
我们再来看看《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下雨的母亲一没“骗”到证(即便她是骗的),二也不可能用证去搞欺诈,三更没损害他人,犯罪就更谈不上,能依哪条法律去处罚她,去没收她的钱?
法律虽然是规范行为的准则,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讲人情味,不然谈何和谐社会。像下雨母亲,仅仅为了过户一辆车,也是因为作为车主的丈夫亡故了,一家人也不为争遗产,而是为了这辆车日后在年检等事项中不至于碰到诸多麻烦。再说这辆车应该是旧车了吧,一家人不至于为几个钱争吧。报道中没说这是辆什么牌子的车,估价几何,我只知道公证收费是按标的物价格的2%收取的,3000多元应该不会错吧?
按理,就一辆旧车的过户、公证,不应该弄得很繁琐的。现在一直在讲提高机关办事效能,改变工作作风,创新社会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是不是应该给群众创造更多的方便,贴近他们的需求,讲讲人情味,让他们更满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