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百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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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无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遭拒
工商部门:按规定,是否可退货商家说了算

  本报讯(通讯员 胡燕燕 胡世文 记者 项颖)日前,市工商局江南分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市民钟女士在一家纺专卖店购买了一顶蚊帐,回家试用时发现蚊帐尺寸不对,无法使用,遂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不予退货。钟女士拨打12315投诉。

  在商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否要求退货?工商执法人员说:商品无质量问题,法律不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要求,除非商家与消费者另有约定。钟女士的此次消费行为并没有与商家就退货问题事先达成协议,因此,工商部门不能按照钟女士的要求强制商家退货。

  据悉,消费者自愿进行消费,在购买商品时,已经与商家依法建立合同,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买卖双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在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如买方要求退货)是违约行为,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

  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提升消费者对其的忠诚度,主动放宽规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退换货。也就是说,在商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否给予退换货由商家自行决定。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即便在可提供退换货的商家消费时,亦需注意其开具的保修卡(或购物凭证)上是否写明7天内无条件退换货,而不能仅仅听凭店家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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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百姓事 07 商品无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遭拒 2012-6-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