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先生:去年我和一个朋友共同购买了一间门面房,然后把房子租给了张某。后来,该朋友想出国做生意,打算把属于他的那一部分房产份额转让出去,张某得知后想购买,我也想买下来。请问我和张某谁能优先购买?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以上是我国法律关于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在房屋共有和房屋租赁关系中,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也有优先购买权,故在共有人将其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转让其份额时,会发生共有人的优先权和承租人的优先权竞合的现象,如果两者此时都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认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按份共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属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准物权,只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故应优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结合本案,在同等条件下,应以杨先生的优先购买权为主。
(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