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481:我家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到时候办理继承过户给我弟弟,需不需要提供土地证继承公证书呢?如果我们无法出具土地证继承公证书,怎么办呢?因为当时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处说无法进行土地证继承公证,原因是土地证上我父亲的名字和房产证上的名字有点不一样,房产证的名字是“侯”,土地证上的名字是“候”。请问是否土地局无法提供证明,公证处也就不能进行土地证继承公证?
国土资源局回复: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根据你的事实情况可以持原土地证书、变更后的房产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分家析产书及公证材料(房产)等到上望所同时申请更正及变更登记。
(李雅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