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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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者被处罚

  本报讯(记者 陈瑞建 通讯员 赵小鸥 孙玉宝)依照《人民警察法》规定,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外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警用标志物品的,均系违法行为。12月3日,我市警方查获一起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案,责任人被处治安拘留14日处罚。

  为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全市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专项检查。12月3日16时许,治安大队民警到位于莘塍街道中村富民南路的一家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保安服务公司装备柜台内摆放有警用帽徽,部分警用帽徽佩于头盔上,柜台边还摆放着警用盾牌,上面均有“POLICE”标志和警徽标志。经查,该公司负责人江某几年前从成都、温州等地购买一批印制了警用标志的盾牌、头盔,存放于公司内,供保安员在日常执行任务时使用。经民警现场清点,共发现警用帽徽45个、警用盾牌15个,警方当场予以扣押。

  据治安大队民警张雄介绍,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今年以来,我市警方大力开展保安服务业市场整顿,经常到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法制意识宣传和日常检查规范,取得良好效果,绝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均已撤换印有警用标志的,改为保安性质的物件。但仍有少数人认为身着印有“警察”标志的服装,配备警用标志的器具,保安会更有震慑力。针对这种现象,我市警方专门组织此次专项检查。

  事后,据江某交代,其自知使用警用标志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在一般保安服务时并不使用,只是在一些可能有纠纷,需要出勤保安更有震慑力时,才会抱着侥幸心理非法使用这类警用标志。

  当天,警方对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的江某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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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在现场 03 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者被处罚 2012-12-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