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了5年家暴 离婚诉讼期间又遭殴打
忍无可忍,女方申请“人身保护令”
■记者 蔡玲玲
在家庭暴力中,懂得使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人很少。前日上午,市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离婚诉讼中的家暴受害者卢某。目前,卢某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书。据悉,这是我市首例“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也是温州市首例。
遭受5年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市妇联维权部办公室,记者见到了卢某。很难想象,眼前这位容貌姣好、年仅29岁的年轻女子,已遭受了长达5年的家庭暴力。
卢某说,她与马某认识了四五个月后,于200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仅11天,9月28日,因一个小小的口角纷争,马某对她实施了第一次家庭暴力。“当时,我已经怀孕两个多月。挨了耳光之后,只能去朋友家里借住两天,在他认错后才回家。”卢某说。
据了解,马某是湖岭镇人,卢某是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人,两人婚后长期没有工作,一直租住房子或寄住女方家。卢某说,自领了结婚证之后,马某一反恋爱中百依百顺的性格,脾气十分暴躁。两人常因经济和孩子等问题发生矛盾,马某常常动不动就打人,或者砸家具。2011年5月,卢某再次遭到马某的殴打,致使卢某脸部血管破裂,眼角膜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今年9月25日,卢某不堪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与恶习,向我市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11月5日,马某来到卢某住处,对其实施殴打并捣砸家具、家电。无奈之下,经法律咨询,11月19日,卢某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以前,我念及他是孩子的父亲,维护感情,还有面子问题,选择了息事宁人。可是他变本加厉,动不动就打人,还进行人身威胁。”卢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和亲属,结束整天提心吊胆的生活。
“人身保护令”已取证,等待裁定生效
作为卢某的法律援助委托代理人,市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法律顾问虞爱萍表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申请人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维护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也防止被申请人挟私报复申请人亲属,根据《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15条规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虞爱萍介绍,“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它意味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
据了解,前天下午,虞爱萍随同申请人卢某去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为“人身保护令”取证,并向卢某建议了其他一些取证方式。
“目前,已经取证完毕,只等周五陶山法庭裁定。” 虞爱萍说,“人身保护令”一旦生效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妇联、居委会、司法所等共同配合。
家暴受害人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记者从市妇联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目前,家庭暴力在家庭纠纷或者离婚原因中占到了30%。市妇联维权部负责人黄小英说,有的受害人面对家暴选择忍气吞声,直至伤害日益升级,忍无可忍才诉诸法律。目前,“人身保护令”除知晓率相对较低之外,当事人对“人身保护令”的保护力度心存顾虑。最为关键的是,“人身保护令”必须是由受害人主动到法院申请才能执行。
家暴受害人受虐状况一般很难被外人知晓,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会显得异常艰难。“保存证据很重要!”黄小英介绍,由于缺乏权利和证据意识,许多妇女虽长年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却不懂得保留任何证据,以至于根本无法在法庭上获得权益保护。她建议,受害人一定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特别是那些可能被法庭采纳的证据,如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加害人的悔过书、有关部门的调解书、报警记录、法医鉴定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药费票据、目击证人和证言等。受害人还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