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了5年家暴 离婚诉讼期间又遭殴打 忍无可忍,女方申请“人身保护令”》后续
市法院昨签发首道“人身保护令”
■记者 蔡玲玲
昨日下午,我市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市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卢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马某殴打、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骚扰申请人卢某。在陶山法庭开庭现场,妇联、法院等相关单位近百来人参与了旁听。据了解,以听证会的形式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在浙江省尚属首例。
“保护令”半年有效
因为不堪婚姻生活中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妇女卢某的身体与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创伤,今年9月25日,卢某申请与丈夫马某离婚,结束5年痛苦的婚姻生活。可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卢某又遭到了马某的两次殴打。出于对马某的惧怕和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护,近日,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卢某又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详见本报昨日第11版)。
市人民法院陶山法庭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某的行为对申请人卢某的身心已构成威胁,属家庭暴力,故卢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马某殴打、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骚扰申请人卢某。如被申请人马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为6个月。
“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将得到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司法所等部门共同配合。申请受保护人卢某告诉记者,接到裁定后,像得到“护身符”一样,整个人也轻松了,不用再时时刻刻担心马某会过来伤害自己或家属。
给施暴者敲响警钟
作为卢某的法律援助委托代理人,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顾问虞爱萍表示,人民法院签发保护裁定,不仅有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还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了信息: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公权力要干预。公权力的干预可以改变当事人双方力量的对比,可以给无助的受害人一种支撑。“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单是表明态度,就已对加害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通过‘人身保护令’这种形式,让当事人的权利更能得到保障,这也是法律的进步。”
对法院利用“人身保护令”维护妇女权益,市妇联维护部负责人黄小英给予了积极评价。她认为,现在有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和婚姻不幸时,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因为怕受男方威胁或暴力阻挠。法律给了受暴妇女更多的保障和权利维护,才能让每个人对法律产生敬畏,法律才会成为广大民众值得信赖的保障。
虞爱萍介绍,“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任何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都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