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问题
编号5291:本人从事网上销售工作,申领了个体工商户和税务登记,但是月营业额只有几千元,请问还需要纳税吗?
市国税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您店的月销售额未达到20000元,免征增值税。 (李雅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