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执民字第1677号执行裁定书、(2012)温瑞执民字第16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权利主体已发生变更,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该土地权利证书对应的土地权利已由我局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下列土地权利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