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有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4天可全天燃放 4天限时燃放
本报讯(记者 欧苗苗)市政府日前决定,2013年春节期间允许有限制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和经营实行同步管理,允许2013年2月9日(农历十二月廿九)至2013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三)全天经营和燃放;允许2013年2月8日(农历十二月廿八)、2013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四)至2013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六)全天经营,燃放时间限制为8时至22时。
据悉,我市辖区划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木结构房屋区域;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等地为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此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如有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或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