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望街道九二村原村委会主任受贿
一审获刑9年
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记者 金汝)利用旧村改造之机,上望街道九二村原村委会主任潘甲受贿635万元,3月15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潘甲有期徒刑9年;判处其堂弟、原房产公司总经理潘乙有期徒刑3年。
2004年至2009年,潘甲担任九二村委会副主任、主任期间,先后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设计项目、九二村返回地建筑工程、改造(安置地块)项目,以及村里11户共12间建房工程中,事先与人约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急用钱”、“好处费”、“搭空股”等方式,分别收取15万元、300万元、280万元、40万元贿款。在共同收受的300万元受贿款中,潘乙分得款项105万元。在诉讼阶段,潘乙已经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潘氏二人利用潘甲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由于此前潘甲已退出300万元赃款,潘乙系从犯且已退清赃款,法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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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它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