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实施
未规范使用地名
最高可罚5万
本报讯(记者 金汝)《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日前实施。该《办法》规定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出现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要进行标准化处理(相关内容详见第13版)。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地名办公室获悉的。
《办法》明确指出,地名命名不能以人名命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地名和人名作为地名,禁止使用生僻字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字来对一地进行命名。同时,一个地方应当只有一个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要进行标准化处理,地名命名要名实相符,并且同一县(市、区)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均不能重名。
市地名办负责人介绍,我市仍存在擅自命名的情况,如温州市区到瑞安正在建设温瑞大道,这条路在塘下境内已经被叫成“塘下大道”。
“如果这样,以后还可能出现‘汀田大道’、‘莘塍大道’等地名,这不符合一路一名的规定。”该负责人说,今后我市将严格按照省地名管理办法办事,严格审查、把关。
据悉,对于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等行为,将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