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搞绿化
搞“灰色”交易
柳市镇一科长
领刑10年6月
城镇绿化是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工作,而柳市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原园林绿化科科长杨某却利用管理城镇绿化养护工作的权力,背地里搞“灰色”交易,收受园林公司贿赂款16万元。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追缴其犯罪所得16万元,上缴国库。
47岁的杨某担任园林绿化科科长时,主要工作职责是城镇绿化养护管理,以及相关绿化工程的监管、验收、审核、决算等,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填土填方的厚度、宽度,种植苗木的间隔,苗木的种类、直径大小,种植苗木的成活率。验收单通常都是由杨某填写出具,提供给领导审核批准。在工程承包方面,如果市里或镇里决定了柳市的某个绿化工程,通常也都是由他先制定这个工程的绿化方案和承包价格,随后,领导再根据他出具的方案商议具体承包方案。虽然具体的承包方案不属于他的职责范畴,他没有参与,但他手中权力也不小,足以让园林公司的老板唯其马首是瞻。
苏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为了得到杨某的长期关照,分别在2008年、2009年农历年底,以拜年的名义分别送给杨某5000元,合计10000元,杨某均予以收受。林某还想方设法拉拢与杨某的关系,多次趁陪同杨某到绿化工地巡查之机,在途中以“汽油费补贴”的名义送给杨某3万元。
2010年4月,杨某朋友让其帮忙联系一家绿化公司对宁波的一个厂区进行绿化整理,林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就趁机鼓动杨某把这个项目接过来,表示自己愿意帮忙杨某做这个工程,然后再将赚来的钱以工程盈利款的名义送给他,杨某表示同意,于是就从朋友处把这个工程接过来交给林某承建。工程完工后,林某于2010年底到杨某家中,以“工程盈利款”的名义送给杨某8万元现金。
2011年,林某等人为感谢杨某对他们承建的绿化工程予以关照,送给杨某现金和超市购物卡,共计价4万元。杨某均予以收受。案发后,杨某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退赃款10万元。
(乐清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