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千祥塑料制品厂:
我局于2006年6月12日至2012年9月11日对你单位1995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厂在2005年少申报销售收入921983.85元,少缴增值税156737.25元;2006年1-5月少申报销售收入2477371.41元,少缴增值税421153.14元。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577890.39元,构成偷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3】财法字第38条)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补缴增值税577890.39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瑞安市千祥塑料制品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现将对你厂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5 日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瑞安市千祥塑料制品厂:
我局于2006年6月12日至2012年9月11日对你单位1995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厂在2005年少申报销售收入921983.85元,少缴增值税156737.25元;2006年1-5月少申报销售收入2477371.41元,少缴增值税421153.14元。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577890.39元,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577890.39元的50%罚款计288945.2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8945.2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瑞国税处〔2012〕4号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国税罚〔2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