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多项出口退税新规
退货再出口仍能享退(免)税 7种情况可在4月18日前申请延期
本报讯(首席记者 严小章 通讯员 鲍世荣)今后,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货,再出口或转内销,仍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4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多项出口退税新政策,为出口企业注入“强心剂”。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近期连传利好消息。一边是外贸形势趋好,全市一季度出口总额预计同比增长11%;另一边,则是利好政策的执行。
“出口退货的退税新规定,让我们不再担心外商退货造成的退税问题。”一换向器公司财务人员说。
该财务人员口中的出口退税新规是指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公告》。该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均采用负数冲减销售收入的方式。
“通俗地讲,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货,再出口或转内销后,仍可以享受退(免)税。”市国税局税源三科相关负责人说,原来的政策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自有产品并出口,如果遭遇外商退货,这批货物原享受的退(免)税将被收回,即使这批退货再出口,也不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税新规定的执行,有利于我市出口企业外贸出口,特别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贸易风险。
据统计,一季度,我市3家企业因外商退货而无法享受退(免)税额12万元。
新规定还放宽了上一年出口退(免)税期限,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7种原因(详见链接)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4月18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可延期至6月30日前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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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可申请延期的情况: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情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死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