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的(2011)温瑞执民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项忠弟等与被执行人陈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碎松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碎松、贾建设共有的坐落在瑞安市(原城关镇东涌2号楼)万松路61号一间三层楼陈碎松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建筑面积118.8平方米(房产已登记,土地已登记集体)的房屋以135万元的价格以增价方式进行变卖。
注:该房屋土地属集体性质,限瑞安市农业户口及本村村民承买
二、对被执行人陈碎松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玉海街道永丰街涨落桥30号一间二层楼,建筑面积88.26平方米(房产已登记,土地已登记国有划拔)的房屋以77万元的价格以增价方式进行变卖。
三、有意承买者,单位凭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与瑞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联系。
咨询电话:0577-59880708
2013年4月27日
瑞安市人民法院
变 卖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