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农民减负
要追究责任
本报讯(记者 孙文静 通讯员 吴建义)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市将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落实各项减负惠农政策,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稳定,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办法规定,若存在村级组织违反《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或采取村规民约违规向农民收费,用罚款、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级事务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超过规定限额等情形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民负担实行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和市直部门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落实减负惠农政策的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还规定,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分。
此外,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追究形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镇、街道和市直属部门是本辖区和本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直属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镇、街道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其他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