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天16航班受“诈弹”威胁,犯罪成本低是一大症结
以往最高判4年被指惩罚过轻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5月18日透露,17日下午,一男子相继给北京、重庆等地110报警服务台打电话,谎称北京飞往上海、重庆飞往上海、广州飞往上海等客机上有炸弹。经江苏公安机关快速查证,此为虚假恐怖信息,43岁的江苏盐城籍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不到两小时即被当地警方抓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5月15日上午,王某先后6次拨打西安、兰州、南京等地机场电话,编造“飞机上有炸弹”的信息,致使深圳航空、东方航空、吉祥航空等3家航空公司共计5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推迟起飞。深圳市公安局于16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17日下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
警方重申,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警方对此类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正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专家
“诈弹”袭来航空业损失巨大
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个架次航班。北京律协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律师说,如此高密度的发生率,对民航事业发展非常不利。目前相关法规对“诈弹”行为人处罚力度有限;而在以往的案例中,航空公司、机场和旅客虽然有权向行为人索取赔偿,但截至目前尚无哪一方这么做。
张起淮律师说,15日的5架航班受威胁是世界首次,而17日11个航班受威胁信息返航或者备降更是事态升级,前所未有。
张起淮说,全世界的民航在接到类似威胁恐怖信息后,都是“无当有”来处理:迅速备降或者返航,快速疏散乘客,进行清舱检查,乘客进行二次安检。但目前全世界民航接到的威胁信息,事后全部证实是虚假消息。
张起淮表示,发布虚假信息威胁恐吓飞行器安全的行为人,多是发泄私愤或是表达对社会的不满。这些人通过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然后看到飞机返航、机场混乱、人心惶惶,就会产生一种“犯罪的快感”,觉得自己干了大事。
他说,“诈弹”威胁造成了巨大损失。以波音737-800为例返航或者备降一次,航空公司的损失在100万元左右。像15日的一架航班备降桂林,启用滑梯,费用是数十万元。机场因为飞机返航、备降、二次安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是不小的费用。这种行为对于公共安全也有重大的影响。
张起淮说,2天16架次的航班收到威胁恐怖信息,如此高密度的发生率,会让很多乘客在日后选择民航出行时有所担忧,“这对整个民航事业的发展来说,其实非常不利”。
受损各方自认倒霉
张起淮说,在“诈弹”威胁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机场完全可以对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通过合理的计算,得出经济损失的数目,依法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而因此耽误行程的乘客,也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经济损失,向行为人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诈弹”受到经济损失的航空公司、机场、乘客,鲜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机场一般都“自认倒霉”。
>>症结
犯罪成本低惩罚轻
张起淮介绍,目前我国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291条第2款进行处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没有明确的条款列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的侵害目标是什么。“那么广场、轮船等公共场合均适用该条款,但是在天上运行的航空器受到的危害要明显大于前者”。
目前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这种犯罪行为本身不具备任何技术含量,犯罪成本很低。目前的处罚对罪犯的惩戒其实非常小”。多数案例中,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而在国际上,均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美国纽约州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也是20万美元起,“目前国际上,判决的案例最高刑期是十几年”。
法规落后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民航法》是1996年起实施的。近20年来,虽然有法律界人士组织提议修订,但是一直都没有列入人大的修正程序中。而这20年是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威胁恐吓航班案例渐多。现行的《民航法》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
在《民航法》没有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张起淮认为,《刑法》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出台对第291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明确并加大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案例的处罚。
民航“诈弹”,“拆除”更要免除
随着犯罪嫌疑人季某18日上午落网,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导致5月17日11架航班备降或返航的“诈弹”案件告一段落。案件审理将如何发展、会对杜绝此类恶性案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人们拭目以待。
与其他公共安全领域相比,航空安全尤其脆弱。以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不仅会对航空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且会对乘客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从而引起安全恐慌。对于这种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理应从严惩处。
从严惩处,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上。我国刑法虽然对编造恐怖信息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规定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缺乏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航空安全与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适用同一条款,处罚力度也明显过轻。
从严惩处,需要执法更加严格。近年来,我国以恐怖信息威胁航班案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力度过轻。2012年贵阳、三亚等地连发“诈弹”案件,但事后责任人只接受了批评教育或者刑事拘留;2012年“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被告人仅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这些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责任人或被告人受到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轻纵少罚,很难为人们提供警醒。
从严惩处,还要在普法宣传上多做文章。近年航班“诈弹”案件的成因,很多是乘客为自己赶上航班而故意制造恐怖信息令航班晚点,或者是为泄私愤“报复社会”,还有少数人纯属恶作剧。案件查处过程显示,部分涉案人员缺乏对散布恐怖信息威胁航班行为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加强法律宣传,让公民了解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十分必要。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