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名称为个人、工商企业的经营业户在增加货运车辆时,须严格按照《道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再予以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或者期限届满前30天提出换证申请的,符合许可条件的纳入货运企业管理。
办理地点:瑞安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
咨询电话:65837017、65837381
瑞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2013年5月29日
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