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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独吞丈夫遗产,妻子伪造4份公证书
法院判决:
应继承份额酌减1/3

    欲独吞丈夫遗产,妻子伪造4份公证书

    法院判决:

    应继承份额酌减1/3

    ■通讯员 芮宣 薛箴言 记者 金汝

    丈夫意外过世,妻子为了独吞遗产,向市住建部门提供了4份“公证书”,上面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审查发现,这些“公证书”竟然是妻子伪造的。偷鸡不成蚀把米,妻子被法院判决“在应继承遗产份额中酌减1/3”。

    丈夫遗产起纠纷

    林明与陈桃(均为化名)都是本地人,1994年3月结婚,育有一儿子小林。婚后,一家三口生活安稳,经济宽裕,夫妻俩还购买了房子,并购置店面用作经营。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月,林明遭遇车祸,不幸亡故。2010年3月,陈桃将婚后购买的门面房以100万元卖给第三人,并将其中50万元用于偿还丈夫生前所借的贷款,另14万元交给婆婆朱某。

    这下惹恼了林明的父母,他们认为儿媳没有与他们商量,擅自处置林明的遗产。此后,关于林明在陶山、安阳的两处房产继承问题,3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今年,陈桃一纸诉状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遗产继承份额。

    法官审理时发现,林明位于安阳的房子的相关产权证明书上有“办理转移登记中”字样,但被市住建部门限制办理产权变更。

    这是怎么回事呢?法官找到了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对方回复:“陈桃曾于2012年10月提交房产转移登记申请,并附有4份‘其他继承人放弃应继承份额的公证文书’。但当时小林未满18周岁,我们认为公证文书存在错误,对该房产办理产权变更予以限制。”

    出于谨慎办案的原则,法官依职权向住建部门调取了相关材料,并向市公证处核实4份公证文书。

    5月21日,市公证处向法院复函:陈桃提交的4份“公证书”并非该公证处出具,且文书上相应公章、签名章均不真实。

    继承份额酌减1/3

    既然市公证处没有出具上述4份“公证书”,那“公证书”从何而来?

    庭审时,林明父母均表示,对于“放弃继承”全不知情,陈桃则支支吾吾地承认4份“公证书”是伪造的,目的是将安阳街道的房产产权骗登到她个人名下。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陈桃通过办证“小广告”,让人伪造了“公证书”。

    这下真相大白。法官认为,陈桃未与公婆协商,擅自处置林明部分遗产,后又伪造公证文书,意图骗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故意显而易见,且对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陈桃的继承权并不因上述行为丧失,因此在她应继承遗产份额中酌减1/3。减少的继承份额由林明父母、小林3位继承人均分。

    6月20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位于陶山镇的房产由4人继承,其中陈桃享有房产1/6的产权份额,另3人均分剩余份额;位于安阳街道的房产为林明夫妻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产权份额属陈桃所有,剩余一半产权份额由4人均分继承,按照“酌减1/3”的原则,陈桃享有该房产7/12份额,另3人均分剩余的5/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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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在现场 00007 法院判决:
应继承份额酌减1/3
2013-6-24 2